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的沒有人員傷亡、僅造成財產損失且車輛可以移動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 在規定區域、規定時段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對現場拍照(三張以上照片:前方、后方、接觸部位,照片中號牌清晰),拍攝事故現場周圍參照物,客觀反映基本事實情況;
(二)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協商或互驗并可互拍駕駛證、行駛證及參保情況,互留聯系方式并向保險公司報案;
(三)通過保險公司 APP 在線理賠或按約定的時間到定損理賠服務網點辦理;
(四)需進一步確定責任的,通過“交管 12123”手機 APP 互聯網事故在線快速處理系統上傳事故信息在線快速處理。
“規定區域”是:濟南繞城高速以內道路
“規定時段”是:7:00—21:00。
第四條 在規定區域、規定時段以外發生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參照本辦法固定證據后自行協商或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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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六)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第六條 當事人未按規定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其撤離,并依法處理;當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逃逸或撤離現場后不按約定配合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依法處理,受害方的車物損失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辦理代位求償手續,并依法追償。
第八條 對實施保險詐騙活動的個人或單位,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