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幼兒園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幼兒園: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 促進我區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3〕663號)等文件規定,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我區幼兒園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適當調整:示范類幼兒園調整為460元/生.月,一類幼兒園調整為380元/生.月,二類幼兒園調整為300元/生.月,三類幼兒園調整為240元/生.月。 二、財政補貼和經費自理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財政補貼的公辦幼兒園最高幅度不得超過20%;經費自理的公辦幼兒園最高幅度不得超過30%。 三、市級十佳幼兒園可在現行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 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舉辦的公辦自收自支幼兒園保教費按照《關于完善我區公辦自收自支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政策的通知》(章發改字〔2024〕19號)相關要求執行。 五、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不高于同級同類公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的2倍(含2倍)。其他具體要求按照魯發改價格〔2023〕663號和濟發改物價〔2018〕597號文件執行。 六、幼兒園其他收費事項按照濟發改字〔2019〕90號、濟發改成本〔2022〕21號文件執行。 七、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招生起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通知》(章發改字〔2022〕75號)同時廢止。
濟南市章丘區財政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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