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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到了交房日期,開發商表示無法按約交房。
為此,小劉決定以拒絕還房貸的方式報復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小劉這樣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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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3 22:29 上傳
小劉的方式有違法律規定,即使開發商未按期交房,購房者也不可以拒絕還房貸。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銀行簽訂的是個人住房(商業用房)貸款借款合同。
這兩個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之間互不影響。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與按揭銀行完全沒有關系。
因此,購房者不能以開發商遲延交房為由拒絕履行自己對銀行的還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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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在取得房產證,辦妥房屋抵押登記前,開發商負有連帶保證責任,如果購房者不按時還款,按揭銀行可以要求開發商清償,但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開發商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購房者追償。
也就是說,銀行債務的最終承擔者依然是購房者。因此,購房者以拒絕還款的方式對抗開發商遲延交房的行為是非常不明智的,達不到任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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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按揭銀行為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也會在借款合同中與購房者約定,購房者與開發商之前的糾紛與銀行無關,購房者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還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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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PS: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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