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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小劉跟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
xx年x月x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屆至,開發商卻以工程未完工為由拒絕交房。
之后,小劉一連催要了幾次,直到4個月后,開發商仍未交付房屋,小劉一氣之下要求退房。
那么,針對開發商遲延交房的情況,購房者是否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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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2 23:03 上傳
購房者小劉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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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購房者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交房,購房者請求解除合同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購房者應當在3個月合理期限屆滿后的1年內行使解除權,否則就無法要求解除合同,無法要求退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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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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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分享的還是關于遲延交房,題目是:
《遲延交房,購房者可以拒絕還房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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