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提升納稅服務質效,維護正常稅收經濟秩序,推進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章丘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在辦稅人員辦理涉稅事宜時實行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章丘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實名辦稅是指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需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經國稅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方可辦理涉稅事項。 三、章丘區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四、國稅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五、辦稅人員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提供以下信息資料,經國稅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國稅機關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六、屬于下列類型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應在國稅機關告知后,須本人到國稅機關及時采集身份信息: 1、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被國稅機關列為D級的; 2、被國稅機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 3、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 七、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需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需及時到國稅機關辦理變更、刪除手續,確保辦稅人員信息準確。 八、國稅機關在采集、比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需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九、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經告知未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的,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章丘區國家稅務局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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