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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本《辦法》自5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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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6 09:21 上傳
為深入推進“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章丘交警大隊積極開展“一盔一帶 安全守護”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各轄區中隊借助各公安檢查站、主要路口路段,懸掛“一盔一帶”宣傳條幅,提高群眾交通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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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6 09:21 上傳
下面,敲黑板了!自5月1日起,對違法電動車駕駛人開始處罰!
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道路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
(二)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駕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四)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五)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
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
(四)其他公共場所的禁止停放區域。
法律責任(處罰)
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
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駕駛拼裝、改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一盔一帶”、安全常在,章丘交警提醒廣大市民朋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保障自身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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