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資金緊張,李某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購房首付,該房屋登記至自己與妻子名下。其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及妻子共同償還首付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李某及其妻子支付借款及利息。
原告李老夫婦訴稱,兩人系李某父母,李某與何女士系夫妻關系?;楹罄钅碁橘徺I期房,向父母借款200萬元,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并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了借條。2016年12月1日,李某表示將分三筆一年內償還所有欠款,并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要求用還款計劃換回原始借條。李老夫婦未同意,故李某將還款計劃撕毀。2017年1月初,李某以何女士名義向李老夫婦還款4萬元,經多次催促,至今未償還剩余借款。因李某與何女士系夫妻關系,上述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何女士向李老夫婦償還借款196萬元及借款利息。 
法庭上,李老夫婦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明細等證據。被告李某、何女士辯稱,李老夫婦所述借款情況屬實。何女士未在借條上簽字,不應作為本案共同被告,200萬元系李某本人所借,應由李某本人償還,只是何女士作為李某的妻子,在法律上負有共同還款的義務。李某、何女士同意還款及支付利息,但目前經濟困難,需要過一段時間才能還款。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依據李某出具的借條、200萬元銀行轉賬明細及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有效。因該借款發生于李某、何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購買家庭住房,應為李某、何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何女士為本案適格被告。李老夫婦作為貸款人,已履行相應出借義務,借款人應按約定償還全部借款。關于利息一節,本案中,雙方雖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利息,但李某及何女士表示同意按照李老夫婦主張的計算標準支付相應利息,對此法院不持異議。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評案明法
首先,就兒媳一方的還款責任而言,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币虼耍话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雖然借條是李某單獨出具的,但是出具借條時李某與何女士已經登記結婚,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借款用于支付家庭住房的首付款,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夫妻雙方均有償還借款的義務。 
其次,就利息的支付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法院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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