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轉正夢碎?
近日,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聯合發文,
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并且, 國土部明確表示
集體租賃住房和“小產權房”
兩者有本質區別
近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文《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提及“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給仍舊對“小產權房”轉正抱有希望的人一記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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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09:14 上傳
嚴防小產權房“洗白”
9月20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通知》,就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過程中的資料移交共享、交易登記業務銜接、歷史遺留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測分析工作有關問題做出了解釋說明和通知。 其中第三條
關于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中
明確指出
針對目前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協商推動地方ZF依法合規分類妥善處理,及時解決問題;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國土部:與集體租賃房有本質區別 同時,國土資源部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啟動會,就試點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會議明確,試點的總體要求是牢牢把握“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構建租購并舉的住房體系為方向,著力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集體土地不動產登記,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健全服務和監管體系,提高存量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用地保障,促進建立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會議提出,要堅持目標導向推進試點工作——以項目管理為抓手,以完善規則為主線,以可復制、可推廣為標準,以支撐城鄉建設為導向,增加住宅用地供應,引導住宅用地市場趨于均衡;優化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環節,完善用地規則,盤活低效用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社會各界關注的集體租賃住房和“小產權房”關系問題,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明確表示,兩者有本質區別。
集體租賃住房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經依法批準建設,依法實施不動產登記。“小產權房”既涉及違法用地,又涉及違法建設和銷售,產權不受法律保護。
一位分析人士告訴記者,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無疑將從實際上改變當下的租賃市場,營造更好的租賃環境,并使所有租房者受益。“那些因為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小產權房’試圖借此‘轉正’的愿望不切實際。”
“不排除有些利益方借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的政策信號,給‘小產權房’打擦邊球。”該人士進一步分析指出,“政策層面針對市面上‘小產權房’從未松動,而且國土部等監管部門態度明確,清理整頓的動作從未停止,‘小產權房’不會有借機‘轉正’的可能。”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租賃住房的試點還將產生三方面積極效應,“第一是有助于發揮此類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租賃市場的發展成為盤活此類用地的一個很好渠道。第二是通過發展正規的租賃市場和產品,有力地打擊了此類區域部分小產權房等租賃行為。第三是通過發展租賃市場,形成更為科學的社區建設,有助于此類區域后續較好規劃”。
什么是小產權房
定義: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ZF或村ZF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房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