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2、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3、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②香港居民身份證;③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①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②澳門居民身份證; ③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①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②本人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③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6、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①本人的有效護照;②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7、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①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所在國加入《海牙認證公約》后,上述證明材料(或婚姻證件)無需再經過領事認證,只需由公約締約國政府機構統(tǒng)一對原認證的簽發(fā)人(通常是當地公證處或國際公證人)是否有資質出具原認證文件進行二級認證,即在認證書上加蓋印章(或標簽)簽發(fā)附加證明書(即海牙認證),便可在我國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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