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網絡謠言案件 一、典型案例 案例:2024年1月,劉某某因經營超市與葉某產生矛盾,為打擊報復葉某,編造“葉某經營的超市銷售假貨和過期產品”的信息,通過抖音平臺發布,給葉某經營的超市造成嚴重影響。濟南公安依法對違法人員劉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二、以案釋法 通過微信、抖音、微博等網絡平臺,為泄私憤、打擊報復等目的,虛構事實捏造他人虛假信息、制造謠言的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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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2 10:22 上傳
三、相關法律條文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四、濟南公安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應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規范網上言行,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踐行正能量。公安機關將依法維護清朗的網絡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