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錢從來沒拿到!
該找誰?
關于“公共收益”的使用
江蘇一物業公司表示
每個小區的收入和利用情況不一樣,以東方花園為例,園區平均物業費在2元/㎡,但作為園區老一代的小區,他們的物業費還維持在0.65元/㎡的水平,收入較新小區要少很多。
同時,年數越長小區硬件需要維護的地方越多,花錢也較多,公共收益剩下的就很少,在使用上會和業委會達成一致。
所以,對這筆錢有疑惑的
趕緊去問問小區的業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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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08:57 上傳
如果是沒有業委會的老小區
這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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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這其中也不乏
有些物業公司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
不主動公示小區的收益、
物業費的使用和用途等
這時候,就要拿出法律武器
維護自身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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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007年頒布并實施的《物權法》
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第七十九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據法律界的朋友所說
可以找當地街道辦事處
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反應此問題
事實上
業主和物業
關于“公共區域”的爭執一點也不少
2017年9月4日
《潯陽晚報》報道,江西九江市九江豪庭小區的小區物業用房被開發企業出售給個人,2013年開發企業又已注銷,小區業主遭遇維權困局。
日前,潯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承租物業用房一方需將物業用房——小區內1號樓的210室和310室返回給小區全體業主。
2015年6月18日
《深圳晚報》報道,深圳福田香格麗苑小區成立業委會后,即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占用的設備轉換層,并賠償業主損失。后者則辯稱,售房合同已明文約定設備轉換層使用權歸其所有。
福田法院2014年一審認定,設備轉換層屬業主共有,開發商占用牟利構成侵權。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再度明確,小區共有部分不能通過約定方式歸開發商所有。
早前
深圳一小區業主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
成功收回小區會所及配套設施
這些公共收益將歸全體業主所有
那這一切到底是如何實現的呢?
也許這個小區的業主們所做的事
會給大家一點啟示
深圳水榭花都第二屆業委會成立于2015年5月份,水榭花都業委會主任林堉生最初定下的目標有審計財務,把小區的收支情況搞清楚,另外就是收回小區公共部分,包括會所等配套設施。
收回小區會所及配套設施,業委會經過了一系列努力。
● 2017年4月份,業委會給開發商發函
明確提出水榭花都除住宅等可售專有面積外,未計入建筑容積率的規劃配套公共部分如小區業主會所、物業服務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配套停車庫等都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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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游泳池,受訪者供圖
業委會在函中要求,開發商需要在2017年5月30日前,依法向業委會移交上述的小區規劃配套的公共部分房屋。
林堉生告訴記者,發函后并沒有太大進展。
● 7月21日,水榭花都業委會分別發函給開發商及物業
7月21日的這份函件措辭嚴肅,指出小區公共配套會所亂改建搭建嚴重,會所區域招牌凌亂影響小區形象,特別是部分商戶臟亂差經多次投訴未解決已引起公憤,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提出于2017年9月1日收回水榭花都會所等配套設施的管理權和收益權。
因為物業和開發商早已簽訂合同,物業方面便發函詢問開發商是否做好交接準備工作,開發商則回應,物業的行為違反了約定,造成合同難以履行。
● 8月28日,水榭花都業委會收到開發商的回函
回函明確表態“對貴業委會提出行使會所等配套設施的管理權及收益權的要求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