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車停放在小區門口 卻被小區大門脫落物砸壞 業主向物業索賠 物業稱業主將車停到了未規劃車位 且脫落物是天氣原因造成拒絕賠償 物業究竟該不該擔責? 該業主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某日,翟先生接到小區物業公司電話,稱其停放在小區門口的車輛被砸壞,趕緊來挪車。 翟先生到達現場后,發現車輛的頂部、尾部以及兩側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砸壞車輛的鐵板正是小區大門口上方的構筑物。車輛經拆檢后,維修費用高達2萬多元。 事后,翟先生向物業公司索賠,物業公司表示車輛停放在未規劃車位處,且車輛被砸與當晚的大風天氣有關,因此拒絕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協商無果,翟先生起訴至濟南市章丘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物業公司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涉案小區大門屬于物業公司管理和維護的公用設施,且為小區居民的重要活動區域,物業公司理應重點做好巡檢和維修工作。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物業公司雖辯稱天氣原因造成墜落,但無有效證據證實,且涉案墜落物作為固定物也不應因天氣原因造成脫落,故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審理中,法官對雙方當事人多次進行釋明和調解,最終物業公司承擔翟先生的全部維修費。
小區大門是居民每天進出必經的場所,作為物業服務單位,除了做好小區內衛生清潔,更應確保小區內公用設施的安全,定期的檢修必不可少。若因公用設施發生安全隱患,其首要責任在小區的管理人即物業公司。因此物業服務單位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切實履行小區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防范類似傷害事件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免責聲明:我們尊重原創。此內容整理自“物業指南針”。如有侵犯,請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