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房屋補償界定標準 為統一棚改舊改及城建重點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確保項目平穩有序開展,根據土地和房屋實際權屬情況,結合我區現行相關標準,確定以下方案:
一、取得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的 由國土部門根據土地收儲程序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補償。對符合條件確需進入工業園區安置,并需新征國有土地的,其安置土地價格按照收儲價格執行。 二、有集體建設土地手續的;或沒有手續,但是區政府和鎮街引進引辦的,與區政府和鎮街有協議合同 按照濟南市章丘區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章政發【2017】65號)執行。對個人墊付征用土地手續相關費用的,按照每畝6.2萬元返還土地補償安置費。
三、與村居有租賃協議的 按照濟南市章丘區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章政發【2017】65號)的70%執行,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拆除的,按照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總額的10%進行獎勵。不再享受6500元/戶的簽協議獎勵、拆除獎勵及搬遷獎勵。
四、與鎮街或村居無任何協議合同私自建設的 建議在規定期限內無償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進行拆除,并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相應費用。
五、關于國有集體建筑物的補償 區、鎮(街道)或部門所屬的國有集體建筑無償拆除。區屬以上國有和村集體資產按照相關國有和集體政策執行。 注:符合要求的養殖區仍按照“以獎代補”政策執行。 章丘區舊城(村)改造指揮部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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