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網站上發布了《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新規8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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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6 16:55 上傳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正式印發,新規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明確了9種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比之前12種提取情形減少了3種,此次新規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加強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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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6 16:56 上傳
近日,《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正式印發,新規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明確了9種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比之前12種提取情形減少了3種,此次新規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加強了監管。現行的《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有12種提取情形。其中,支付物業費提取已于2020年取消。因此,提取辦法重新明確了可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9種情形,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無自住住房且租賃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等,另取消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兩種提取情形。提取辦法明確,職工應當按規定向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該中心依法依規予以審核。提取申請人應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提取申請人采取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手段違規提取的,由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并于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通報所在單位。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的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及時向相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依法嚴肅處理。在7月10日時,同網站也公布過《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我們在來看一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19)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以下簡稱自住住房)的;第四條 職工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職工夫妻雙方及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子女必須至少與購房職工夫妻中的一方為同一戶口;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配偶以及同一戶口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有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職工、配偶以及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有第(三)(四)項規定情形的,同一年度內僅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申請,且僅限于職工及其配偶。第五條 職工或其繼承人有第三條第(五)(六)(七)(八)項規定情形的,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狀態變更為封存后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第六條 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逾期未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須還清拖欠本息后方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第七條 職工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第八條 職工有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該筆貸款已正常償還的總額度(不包括提前還貸部分)。職工每提前還貸一次,可辦理一次提取,提取總額度不得超過該次提前還貸的金額。第九條 職工租賃本市商品房定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向社會公布的金額;租賃本市商品房限額提取的,職工和配偶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支付金額且不得超過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向社會公布的金額;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提取的,職工和配偶提取額度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房租支出金額。 第十條 職工或其繼承人有第三條第(五)(六)(七)(八)項規定情形的,提取金額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按規定向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依法依規予以審核。第十二條 提取申請人應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第十三條 提取申請人采取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并于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通報所在單位。第十四條 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加強監管,依法查處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的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及時向相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依法嚴肅處理。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濟住中字〔201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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