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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以上誘惑,我們是否能清醒的說“不”?
近年來,信息網絡詐騙犯罪屢禁不止,特別是不少在校學生被蠱惑利用向不法人員提供個人“兩卡”,成為信息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工具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惡劣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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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小華是一名在校大學生,2020年6月的時候,受到疫情影響,小華無法進行兼職打工,缺錢的他聽到朋友小文說可以輕松賺到一筆快錢便心動了。
小文說自己在幫助一個叫“龍叔”的人收集銀行卡和電話卡,因為“龍叔”自己開公司,需要一些賬戶來走賬流水。
知道小華急需用錢,小文便讓小華用自己的個人信息去辦理銀行卡、U盾和電話卡,每張銀行卡帶U盾可以給800元報酬,使用三個月后就可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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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金錢的誘惑,小華幫小文辦理了三張銀行卡、U盾和一張電話卡。
之后小文一共用微信分三筆給小華轉了2400元。后來因為其中有一張銀行卡被凍結了,小華幫小文解凍,又獲得1000元,共計獲利3400元。
經過警方調查,小華幫小文辦理的銀行卡均被用于為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結算金額高達5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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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行為的前提下,仍然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支付結算金額達到入罪標準,已經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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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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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兩卡”違法犯罪活動,司法機關正在大力開展以打擊、整治、治理、懲戒開辦販賣“兩卡”違法犯罪團伙為主要內容的“斷卡”行動。
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為接收轉移贓款,蠱惑利用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學生辦理銀行卡、手機卡用于出售,導致一些法治意識淡薄、正值青春花季的大學生誤入歧途、觸犯刑法。
在利益誘惑面前,有些學生迷失方向,明知違法,還是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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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千萬不要貪圖小利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和電話卡,成為“兩卡”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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