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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9 14:35 上傳
| | | | | | | | | 2024年2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投訴人稱在章丘區樓下便利店購買的“清照王”白酒懷疑是假酒。我局執法人員在該店內發現清照特曲7箱、清照王3箱、百脈泉豪情2箱及4瓶,百脈泉九年3箱,同時邀請山東百脈泉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該店出售的上述白酒進行鑒定,經鑒定章丘區樓下便利店銷售的“百脈泉”及“清照”白酒均為侵犯“百脈泉”及“清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當事人認可鑒定報告并對銷售侵犯“百脈泉”及“清照”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文書。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1日對該店負責人封延美進行了調查詢問,提取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法出示供貨商資質、票據,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無法說明購進來源,針對上述行為執法人員已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并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調查認定的事實:經調查,清照特曲售價110元/箱,清照王售價265元/箱,百脈泉豪情售價210元/箱 ,百脈泉九年320元/箱,執法人員當場查扣的白酒貨值金額3085元。因無賬目及銷售單據違法所得亦無法計算。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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