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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保障司法裁判文書履行,維護司法權威,實現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近年來,章丘法院不斷加大強制執行力度,用盡用全執行措施,努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打擊拖延、逃避、抗拒執行的違法行為,取得良好效果。
●今年以來,章丘法院已辦結各類執行案件2441件;
●實際執結標的額2.05億元,共拍賣房、地產82套,變現6200余萬元;
●對115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1541條;
●采取邊控措施3人次,對3名被執行人罰款201萬元;
●對4名黨代表、人大代表候選人資格實行限制,將3起涉拒執罪案件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其中,1名被執行人已被刑事拘留。
●9月13日,章丘法院出警30余人,協調公安出警8人,邀請檢察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6人,配合濟南中院、市中法院、商河法院執結一起十余年的老案,交付土地、廠房、設備等總價值過億元,與濟南中院一起進行了微博直播。
在章丘法院采取的一道道強有力措施的打擊下,“老賴”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章丘法院還通過新浪微博、微信設置“執行曝光臺”,對惡意逃避債務的“老賴”名單予以公開曝光,督促“老賴”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回放
法院強制執行 老賴無處遁形
1、扣押財產
歷時兩天 用警28人
強制執行設備67臺
一次性執結標的額500萬元案件
日前,章丘法院執行局赴我區寧家埠鎮,對山東鑫海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濟南躍馳汽車橋箱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一案進行強制執行。此次執行行動共歷時兩天,動用28名執行人員和法警,最終將價值近500萬元的67臺大小設備強制執行,交付給申請人,案件圓滿執結。
在此次執行行動中,執行局事先制定了周密的執行預案,對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分析,提出對策,對執行人員進行科學分工,做到了各負其責。現場由團隊長統一指揮,案件承辦人及時進行交接設備的統計和核對,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對交接流程及設備型號等信息進行錄像和拍照,期間,被執行人一方提出設備評估價過低、型號不符等等理由,妄圖阻撓法院執行,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提出的問題一一作出解釋,并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規定,告誡相關人員如果蓄意阻撓法院執行,法院將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最終使問題得解決,案件順利執結。
2、查封采礦權
章丘法院執行首起查封采礦權案件
章丘區法院在執行申請人濟南市鵬程硅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河南昇揚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被執行人單位已歇業,通過查詢銀行也未發現可供執行的存款和其他有形財產,但是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取得的采礦權尚未到期、可供執行,8月24日,案件承辦人苗峰等到河南省三門峽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確有采礦權,采礦年限至2018年,立即向該國土資源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查封了被執行人河南昇揚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該局登記的采礦權,查封期間為三年。下一步,區法院將對該采礦權進行評估、拍賣。這是該院執行的首起涉及采礦權案件。
3、拍賣被執行人財產
章丘法院網拍首次成交
9月7日,經過24個多小時的緊張競拍,章丘法院網上拍賣首次成交,一套位于福泰新都城的住房以663000元起拍,最終以1054300元成交,增價391300元,溢價率59.02%,該次拍賣共12人報名,8000余人圍觀,23次延時,86次出價,最終由編號為V8857的競買人競得。
在此之前,章丘法院多次進行網上拍賣,但由于無人報名而流拍。
4、拘留、強制退出房屋
執行局順利執結一起騰房案件
日前,章丘法院執行局對一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迫使其家屬從涉案房屋中搬出,執結了一起110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被執行人謝某某、馬某某系夫妻關系,于2011年6月28日以位于章丘區明水街道辦事處山泉路正大明泉花園的房產做抵押,向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借款110萬元,到期后未還,致李某某提起訴訟。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謝某某聲稱長期在外地包工程,多次承諾將執行款給付申請執行人,但就是不履行,成為典型的“老賴”。章丘法院對其所抵押的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流拍后,依法裁定給申請執行人李某某抵償債務,但是被執行人馬某某拒不騰房,聲稱死在房子里也不搬出。執行人員考慮到被執行人情緒激動、強制騰房可能發生意外,而且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同在一個樓道內居住,如果強制采取騰房措施,必然引起雙方矛盾更加激化,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執行法官邀請人民陪審員陳義廣、牛其江、朱兆鐵等人,多次到被執行人家中做工作,向其宣傳法律政策及拒不履行的后果,可是被執行人馬某某就是拒不搬出,聲稱如法院強制執行,她和孩子死也要死在里面。申請執行人李某某也向執行法官施加壓力,聲稱法院早就裁定給他了,再不執行就上訪告法院不作為。2017年8月7日,執行法官一面繼續做被執行人謝某某、馬某某騰房工作,一面向被執行人所在的小區張貼強制遷出公告,如被執行人仍不騰房,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強制措施。2017年8月22日,章丘法院對被執行人謝某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間,執行人員繼續做被執行人馬某某及其家屬的工作,告知其如不自覺搬出,還要采取強制搬出的措施,被執行人馬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自動搬出了涉案房屋,并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李某某,李某某主動放棄了余款的執行,交納了執行費,該案件順利執結,沒有引起雙方當事人矛盾的激化,得到了圓滿解決,受到了當事人及社會的好評。
5、限制出境
一公司法人代表被限制出境
日前,章丘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濟南某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某投資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中,依法對該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發出執行決定書,限制其出境。
某投資有限公司欠濟南某工貿有限公司借款900萬元未還成訴,章丘法院立案執行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還款,章丘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務,且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業務經常出國,遂作出決定書,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等,限制李某某出境。
6、對協助執行義務人進行罰款
一企業拒不協助執行被章丘法院罰款200萬元
章丘區法院在執行濟南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向山西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企業協助凍結山東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債權3000余萬元,但山西某公司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債權,并拒不向法院提供有關財務報表,被章丘法院以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分別被處以罰款100萬元。
強制執行 法不容褻
民訴法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
1、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搜查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4、強制交付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5、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6、對被執行人拘留、罰款
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協助執行義務人拘留、罰款
民訴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章丘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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