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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0 14:04 上傳
章丘區某5層住宅樓1單元共有10戶業主,2023年初,全體業主對本單元加裝一部5層3站3門電梯達成一致意見,分別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上簽字捺印,由所在社區和街道辦事處在《協議書》上加蓋公章確認,并先后在規劃、住建等部門辦理了增設電梯的相關手續。 在增設電梯施工中,1樓2戶業主張某、李某因影響其采光等提出反對意見要求高層業主給予補償。經社區調解后,張某、李某要求最低支付每戶補償1.5萬元,但樓上業主最多同意支付每戶1萬元。因調解未果,孫某等5戶同意加裝電梯的高層業主以張某、李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停止阻撓施工。張某、李某提出反訴,以對房屋采光、隱私、價值造成影響為由,要求孫某等5戶業主支付1樓補償金每戶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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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孫某等5戶業主作為老舊小區高層住戶,申請加裝電梯目的在于改善其居住環境、提高生活質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全體業主簽字同意增裝電梯,加裝電梯所需要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齊全、程序合法,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規定。因此,張某、李某不應對加裝電梯施工加以阻撓。但考慮到張某、李某等1樓業主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享受到加裝電梯帶來的出行便利,且案涉住宅樓加裝電梯后確實會對1樓房屋的通風、采光、出租收益、升值空間等方面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孫某等5名住戶作為加裝電梯的受益人,應對張某、李某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李某停止對電梯安裝施工的阻撓和妨礙;并在社區組織雙方調解的基礎上,判決孫某等分別支付張某、李某補償款13000元。案件審結后,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并相約來到法院,在法官見證下過付了補償款項。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能夠為高層住戶,特別是“一老一幼”、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出行提供方便,既完善了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也提高了群眾的生活品質,是一項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各住戶應支持加裝電梯工作。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在給高層住戶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的同時,如果對低層住戶的居住環境、出行方式乃至房屋價值等方面造成了負面影響,應給予低層住戶一定補償。面對加裝電梯過程中造成的權利沖突和影響,鄰里之間應本著友好睦鄰、互讓互諒、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共同營造舒心便利、鄰里和睦的生活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免責聲明:我們尊重原創。此內容整理自“章丘法院”。如有侵犯,請聯系刪除。 |